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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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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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