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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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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就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人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照顾,按规定免除管理类、注册类和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费用具体包括(1)行政管理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征收的费用(2)资源补偿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征收的费用(3)鉴定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查、检查、认定、检疫等征收的费用(4)考试类费用,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征收的费用,或组织人事部门职能强制实施检查、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律费用(5)。社会训练不是行政事业费用其他行政事业费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鼓励社会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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