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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原则造成学生受伤,且学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首先,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到监管义务的可以减少赔偿。其次,还要看你孩子是多大年龄,如果是十周岁以下,在学校造成他人伤害,学校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如果已满十岁不满十八,在学校上学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有过错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学校本身对在校学生就有教育和监管的义务,这是学校的社会职责所在,我认为你没必要写这样保证书,但是还是要对自己的孩子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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