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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09-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 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 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 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 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 汞0.1mg/m3 铅1.0mg/m3 二恶英0.1ngTEQ/m3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16297-1996。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其它管理规定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排气筒高度要求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其它规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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