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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表孩子卖房不构成表见代理。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属于法定代理人,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属于委托代...
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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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一般在双方签字的情况下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指纹时成立。一方在签字、盖章或者指纹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应当成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同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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