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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治安拘留,拘留最多十五天,需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家属。 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
被行政拘留期间,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以给家属打电话。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不会批准打电话的。根据法律规定,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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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没有保释的概念,但是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后是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保释的概念,只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缓执行。”如果被处罚人有伤不宜羁押的,拘留所可以通知作出处罚的单位带回另行处理,或者提前解除。如果被处罚人家中、单位确有事端,非被处罚人不能处理的,可以向拘留所请假,处理完事情后在继续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除妨碍调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被拘留人应当立即被拘留中心拘留,至少不得超过24小时。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调查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妨碍调查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15天的家人可以去看,可以带生活日用品。《拘留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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