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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本规则...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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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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