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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在地域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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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南通市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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