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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的对策

2021-10-20
(一)要改变法院单一承包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根据海南目前情况看,被判处罚金的罪犯(被执行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地方。这些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有的是侵犯财产犯罪。罪犯本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家庭的经济能力也因人而异。而且一旦投入监狱劳改后,无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反正已被判刑,且又被投入监狱服刑,别说现在没钱,就是刑满释放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哪来的钱缴纳罚金。这也是罪犯(被执行人)欠缴或不缴纳罚金的理由和藉口。因此,如果法院执行这些被执行人的罚款,不仅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还要依靠当地的各种力量。如依靠被执行人住所地,家属居住地的街道,管区,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协助执行。让这些基层组织或单位直接参与到帮助追缴罚金执行案件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大大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从而使罚金迅速回笼国库,造福人民。(二)法院必须改变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固然重要,但要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这就是所指的社会效果。把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被执行人,必须强制执行。该扣押的扣押,该计划的计划,该拍卖的拍卖,决不慈善。但是,对于经济条件差的人,没有支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尽量做思想工作,动员支付罚款,制定支付计划,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只要强制执行,追求结束率,就会引起被执行人和家人的对抗感情,影响社会效果。因此,法院执行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各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家庭收入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实现比喻理由、感动、了解法律。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的目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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