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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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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二)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相关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不得出售,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三)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解释和说明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但不得拘禁或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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