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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约定视为协商解除是否有效

2022-11-11
认定合同约定视为协商解除是否有效 当前假设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约定事宜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调整其岗位和薪资,劳动者不能接受的应在调整后3日内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民诉证据规则》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由此判断出上述约定是无效的。向失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以降低薪资,增加工作强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再以视为协议解除的约定来规避应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也有恶意磋商之嫌。合同的解除关涉劳动者重大利益。应给双方充分协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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