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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2022-11-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占用耕地或者造成耕地破坏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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