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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离婚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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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二、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2、调解的参加人 (1)当事人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 (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民事调解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 (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 (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三、调解结束 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 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不发传票,可以打电话询问。 一般是确认后到庭参加调解,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讲明事实与理由,对于对方的调解方案发表意见,由法官从中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双方签字确认,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结案,同时法院会督促双方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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