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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该条将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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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事故罪的含义是: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事故后果扩大,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抢救无法及时有效进行的: 决定不报告、谎报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告、谎报事故;在事故抢救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受害者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者;毁灭、伪造、隐藏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和其他证据;情节特别严重: 事故后果扩大,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以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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