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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
如交不起,不会改判实刑的,只是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罚金。犯行贿罪的,可以并处罚金。罚金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本案具体案情确定,国家没有具体数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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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还需要交纳的,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可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满释放后,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被判处罚款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缴纳的罚款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罚金属于我国刑罚的一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罚金形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就是这种。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可选择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就是如此。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的罚金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因此,不交罚金刑满后,仍然会释放的,只是罚金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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