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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
离婚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下落不明; 2、被告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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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产,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还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也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同时,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能缺席判决。判决完之后,需要由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判决法律文书签收时即生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近年来,一审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主要部分,在民商事案件中也占较大比重,并呈上升趋势,离婚率居高不下。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缺席审理判决离婚,多数情况下是“一审终审”,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恢复,因而审理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应引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证据充分,慎重裁判,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一、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引起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剩余劳动力增多,外出打工后见异思迁;二是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无处理家庭关系的经验,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讯;三是家境贫寒,虽经努力仍无改观,丧失信心后脱离家庭的;四是沿海地区手工业发达,招收大量女工,贫困山区的已婚女青年进厂后因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中断与家庭的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五是家庭暴力使一方无法生活而外出的,致使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查无实处的,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二、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举证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目前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只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证明了夫妻关系存在,不能足以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其中,村委会证明很容易获得,证明效力较低;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大多提供证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因有利害关系,而降低了证明效力,致使证据不充分,法院如果据此作出判决,显得依据不足,可能损害缺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不予采信,判决不准离婚,起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 2、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作证是证明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但其近亲属一般不愿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更不会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也不愿出据有关“下落不明”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3、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存在送而不达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公告登报,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现实存在合法不合理现象。我国公民个人很少有订报看报的习惯,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离婚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当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时,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 三、完善规范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1、明确举证责任,增强证据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前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要件。因此,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具体时间确定,以失去联系的最后时间为准,不能以离开住所时起算,查无下落以近亲属、亲友等均无联系和音信,视为下落不明。起诉方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应依上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要承担败诉不利的后果。 2、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认为审理需要依职权调查相结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申请调查,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无法收集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判离可能损害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启动调查权调查收集证据,以证实和补强证据,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公正裁判。 3、充分释明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对权利义务的放弃,是对另一方夫妻权的侵犯。因此,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是法律秩序,也是社会正义。要防止一方用法律手段损害另一方利益。一旦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即解除,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其财产由一方代管或管理。让下落不明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也是放弃权利义务的对价。 4、规范公告送达方式,解决送而不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应统一规范。一是登报,在下落不明人可能出现的范围内刊登公告。二是张贴本院公告,在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近亲属住所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尽量扩大知晓范围,达到送达告知目的。三是应将公告的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并告知法律后果。上述送达方式应同时进行,做到送达到位,程序合法,实体正确,裁判公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解除婚姻关系需保护对方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请求离婚的同时,多数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同时提出请求。在处理时,应保护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下落不明不是死亡,符合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应慎重,一般应规定子女抚养由起诉当事人一方抚养,财产暂不作分割,若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由其另行主张权利,以体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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