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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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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当场宣告或者送达处罚决定书后,治安处罚就生效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可以向被处罚人当场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决定书,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受到处罚决定书后,治安处罚就生效了,被处罚人应当履行处罚义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之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管理案件的处罚时效为六个月,适用时效的前提是"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提问情况中,行为及行为人均已为公安机关掌握,不适用时效追究的规定.也即是该情况属于逃避处罚行为,任何时候归案,均可追究.早晚抓住都要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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