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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跨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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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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