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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无法撤销的,因为不是你追不追究他的责任问题,而是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是国家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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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办法对罪犯的会见权利、通讯权利给予了明确: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办法还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规定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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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轻微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拘留,如果双方和解,一般会免于行政治安处罚,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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