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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且共同生活过,一般不予返还彩礼,除非婚前彩礼给付造成男方生活困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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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那么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虽然已经在一起生活但结婚时间短的,法院会酌情判决返还一部分彩礼。
ttt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二十天便分居,之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返还。2月3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告马某返还被告张某彩礼1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十余天后因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马某返还彩礼16600元。ttt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因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十余天,并没有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告马某应酌情返还彩礼。ttt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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