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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 2、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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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与法院的主要区别是:一是性质不同。仲裁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第二,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不能受理。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是强制管辖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案件。第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构成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基础,而审判庭的构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案件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实行一审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据此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话,应当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部分申请纠纷解决。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将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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