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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证明材料会审表(勘察设计节能科、质监站、安管站审核意见)原件1份5、有关税费缴纳凭据: ①县城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建设单位) ②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总承包价×4%(建设、施工单位各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再受理。3、审批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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