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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就是有效的。具体而言需要符合的要求有:①缔结合作协议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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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内容使用供役地,不得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地役权是供役地为需役地所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使用方法。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不能脱离需役地的需要而使用。 (2)支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地役权设立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
未为通知对转让合同的效力不生影响,且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即时转让给受让人。但当涉及到债务人时,仍有观点将债权转让契约作为准物权契约对待,认为转让契约的生效,受让人并不能即时取得债权,债权的实际转让还需通知债务人,通知是转让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只有对债务人通知后,方可使债务人知悉该转让协议的存在,才能发生标的债权的实际移转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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