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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认定书出来了不用双方必须到场。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则和性质来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交警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客观性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责任划分依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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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事故认定书没有下来之前,可以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故认定书复核一般自受理后三十天内能下来。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审查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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