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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保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保人与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工期索赔,一般指承保人向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向承保人要求延长工期费用索赔,既要求经济补偿损失,调整合同价格。3、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工期延期索赔,工期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故障或条件索赔,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它索赔。《》第283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1、工程施工索赔要注意索赔不能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2、索赔要依法收集能证明本人所主张的事实的(例如拖欠工程款的欠款事实)证据; 3、索赔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
(一)施工索赔须注意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二)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三)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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