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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是可以外出旅游,但必须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
缓刑期间可以去旅游,但是必须事先去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报告,如外出预计旅游几天、到什么地方旅游、同行人员、路途上联系方式、到了以后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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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期间,经考察机关批准,能去外地旅游。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期间可以去旅游,但是必须事先去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报告,如外出预计旅游几天、到什么地方旅游、同行人员、路途上联系方式、到了以后的联系方式等。待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缓刑考验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宜外出旅游(不要忘了自已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虽然没有被监禁,但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二、外出须经执行机关(司法所及司法局)按程序与法定要求审批。 三、外出旅游,除就近且当天或三日内可以返归的情况下可能批准外,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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