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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现场交纳的,应该当时交纳罚款;如果不是当时交纳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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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附表33),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期限为15天。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严重程度和减免应当适应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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