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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事实不清的,应当如何处理?

2022-01-24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从上述规定来看,调查取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依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调查取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⑴调查人员的确定。负责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既表明对调查取证的慎重及保证调查或者检查的公正执行,也是为了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⑵表明身份。调查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主要目的在于表明身份,防止假冒、诈骗及超越职权。⑶传唤和询问被调查人。⑷制作笔录。该现场调查笔录或者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除当场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第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第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是作出治安裁决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未等派出所作出调查结论,就匆匆对孔某和迟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明显属于程序上的违法,人民法院对于该处罚决定应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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