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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

2022-08-18
由于非典型担保本来不是作为担保物权的预定制度而由立法者设计出来的,而是作为别的制度存在。因其具有内在的担保作用,在实践中便被作为一种担保手段来运用,并逐渐得到各国判例的确认。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学者对非典型担保的种类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例如,日本学者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临时登记担保、回赎、再买卖约定、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则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代物清偿预约、抵销等。尽管学者对非典型担保的种类认识不一,但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代表,则得到各国学者的普遍认可。 非典型担保一般都属于权利移转型的担保。让与担保制度中,让与担保设定人虽然一般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担保物,但须将该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所移转的权利才返还于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在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待买受人全部偿付了价款或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买受人。因此,非典型担保通常是以担保物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所有权)来进行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债券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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