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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限已结束,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市民踊跃以各种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较多市民就是否应该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发表见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修订草案稿》。市政府法制办于2月中旬将《修订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有市民认为,不应该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原因是现在很多企业裁员的时候,为避免赔偿,常与员工签《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并非员工自愿中断劳动合同,而是被企业用手段迫使员工写下解除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很难获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市纺织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也来信就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条款很有可能被有些员工恶意利用。例如,有的员工想拿着失业保险去做“自由职业”,自己就不提出辞工,而可能采取不服从管理、不好好工作,甚至采取违章、违纪等消极办法,迫使企业辞退他,形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假象,从而达到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目的。该协会建议修改这一条款,只有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或企业歇业被解聘的员工,在失业期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因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为了拿到失业保险而故意在工作时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应排除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款之外,以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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