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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员的实际收入确定; 2、护理费,有聘请护理人员的,根据护理人员的收费确定;由家属护理的,根据家属的收入确定;不能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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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误工费、伙食费与当地公务人员的出差补助、医嘱证明和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等来确定。 营养费或伙食补助一般按当地公务人员出差补助计算(具体参照各地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条例); 营养费的期限按照其主治医生医嘱证明计算; 伙食补助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住院天数进行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按照医嘱,持续误工的,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收入状况即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证据证明平均收入的,可以根据统计局的同行业标准计算。举例:受害人是出租车司机,单位用不愿意出具证明,可以按照上年度运输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交通事故的营养费问题,确实很难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4条只有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状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是恢复健康所需的费用,包括购买补充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费等。在今天的日常生活中,人们重视生活质量,广泛重视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员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营养品,因此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的范围和等级应该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2、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障碍情况:受伤明显轻微,无需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伤之日起至受伤基本痊愈之日。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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