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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单位门口被电动门擦伤是否为工伤

2022-10-26
案情介绍:今年刚满21岁的A2008年从XX来南京打工,从当年10月开始,A一直在南京XX公司从事货架冲压工作。2009年5月6日,A在工作时左手意外受伤,不能继续胜任原工作,这时单位表示,不能再“用”他了。被公司解雇后,A感到十分委屈,为此,他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公司的回答很简单:我们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A并不是公司的员工。此时的A才明白,一年多来,由于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面临维权危机。为了替自己讨个说法,去年5月9日,A申诉至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费。应A要求,李某等3位同事为A出庭作证。李某等人表示,他们和A一起在公司工作了近2年。根据证人证言,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最终确认了南京XX公司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要求公司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3位证人自称作“伪证”仲裁委裁决后,南京XX公司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A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仅仅是李某等3位证人证言,但这3个证人均向公司承认,他们为A作了伪证,是A强迫他们作证的。其达公司在诉状中出具了3位证人的证言。李某等3名证人悄悄向法官表示,他们曾经为其达公司所作证词,是因为受到公司胁迫而作出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驳回其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其达公司与A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A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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