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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承担的在程序上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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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因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开始时间是一致的;对相对人而言,只有在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知晓后才开始生效。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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