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5人已浏览
14,562人已浏览
2,858人已浏览
1,3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