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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属于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专家存在。当然成为司法鉴定人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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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的法律依据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规定,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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