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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且婚前给付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女方就不用退还彩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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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现在目的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视同“彩礼”性质,要求女方退还,但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赠予则另当别论,这主要是为讨女孩欢心。就你情况来说,男方要回赠与财产的困难比较大,但如果对男方赠予财产有权利的人出来主张男方的赠予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者男方主张因赠予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另当别论。不过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的处理可能也是先行调解,多多少少退男方一点。
关于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共同居住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男女双方未同居生活,彩礼确实已经同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关于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共同居住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男女双方未同居生活,彩礼确实已经同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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