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以前提是债务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其行使范围应有一定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债权人债权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加以干涉。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在第三人有过错时,必要费用应当适当分担。
1、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