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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犯罪,指使者与被指使者构成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
指使他人犯罪,指使者与被指使者构成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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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集团成员按照集团犯罪计划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主要分子对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未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充分应当对其参与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往的认识是,醉酒的人犯罪,一律承担责任。实际上,这要分两种情况,即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是指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刑法理论认为,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病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使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通常认为,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病,因此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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