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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伪造货币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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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货币,涉嫌下列状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假冒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的,(2)假冒货币版面或为他人假冒货币提供版面的,(3)其他假冒货币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本规定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1)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元、新台币(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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