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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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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综合上面所说的,听证是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来的,但前提也是需要符合条件,我国的法律条款也是规定的比较明确;除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是停产之外,对于个人的罚款达到了二千元以上的也是可以要求听证的,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被上诉人遂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了顺税复决字[200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上诉人利用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并作行政复议的陈述出追补税款的决定。
关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应该是陈述申辩笔录。如果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那可以没有。如果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内容,那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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