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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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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指定住所监控最长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控居住期间不得离开住所,不得会见他人。传播信息时,应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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