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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驳回上诉。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如果在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较轻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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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3)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一般来说,是否将一个案子立案为刑事案件,不能只依据金额大小来决定。比如只要是以暴力方式财物的,不管金额大小都应立为刑事案件。再者,不同类型案件的金额标准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诈骗案和敲诈勒索案的立案标准金额都定在为2020元以上,而抢夺案件只要在500元以上就可立为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一人轻伤,伤害接近轻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者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伤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重之间的,有期徒刑一年;伤势接近重伤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必须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如下: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规定具体的伤害后果,但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刑事处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与刑罚的严重程度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规定的刑罚与轻伤相对应。二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如果故意伤害行为受害者造成轻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明显轻伤不大,不能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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