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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并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
1、因死亡注销户口的,由亲属需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2、因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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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2、准备注销户口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随取随注销,死亡时间超过一年的需要分管户籍的派出所领导审批,丢失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的需要街道居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分管户籍的派出所领导审批就可销户。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并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去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一节死亡注销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四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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