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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78年);二是对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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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总的来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产物。这是因为我国城市养老保险改革始于企业,企业首先实行社会化,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差距。具体来说,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建立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阶段(1951-1978年);二是探索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的阶段(1978-1991年);三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践阶段(1991-2014年)。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这标志着近20年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像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关键。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据第40条之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故也离不开群众的监督。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也即是服从群众的监督。这充分体现出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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