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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填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5年内发生亏损,而且没有弥补完的。列如某企业7年利润分别是-100、20、10、10、20、25、12。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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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税调后所得的数据,而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金额。其次亏损补仓期为5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项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损失,可以用今后的年度收入来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的损失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的通知》(国税信[2010]148日)规定,企业获得的免税收入、减免收入、减免收入、免除收入项目不得补充当期和以前年度应税项目损失的当期形成损失减免收入项目,当期和以后的纳税年度应税项目的收入也不得补充。这项规定要求,企业获得的免税项目应单独计算,应税项目不能抵消免税项目的损益。企业会计利润综合计算,没有区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也没有单独表现应税项目的收入和优惠项目的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税收入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少免税项目的收入,无论免税项目是利润还是损失都应全额减少,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的收入=利润总额-免税项目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税收入补偿损失的通知》(国税发行[1999]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收入可以补偿应税项目当年和以前的损失。3、筹措期间形成的损失补充问题。一是企业筹资期间不计算为赤字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几项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年,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之年。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进行计划活动期间发生计划费用支出,不得计算当期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一些税务事项联系问题的通知》(国税信[2009]98日)第九条规定应执行。企业在计划期间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法计算损益,计划期间不计算损失,也不需要结算,计划费的有效损失补偿期也延期了。4、跨年增加的应纳税收入额可以弥补损失。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行[2006]56号)(注:此文废除)规定,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入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补充以前年度的损失,不得作为公益计算。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的年度纳税情况时增加的纳税所得额,企业以前的年度发生赤字。而且,这个损失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补充的,应该允许增加的纳税所得额补充这个损失。补完这个损失还有馀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企业所得税。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企业所得税弥补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1。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损失的,收入总额应当减去前一年度的损失;2、不足以弥补的,允许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时,直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填入即可。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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