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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情不举,是指明知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有意隐瞒,不向主管单位或司法机关举报的,也称为知情不举报。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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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与“知情不举”是有区别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区分“包庇”和“知情不举”,可以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参照进行判断,即以行为是否侵犯包庇罪的客体为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包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客观上所导致的后果是扰乱司法机关的视线,给司法机关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而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没有主动告发、检举。 所以,对于知情不报或消极对待司法机关询问的行为定包庇罪是不妥的,应当认定为“知情不举”,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对犯罪行为“知情不举”,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负法律责任,知情不举情节严重构成包庇或窝藏罪的,要依法惩处;在特定情况下,知情不举要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处罚。知情不举者在刑事侦查审判中隐匿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伪证罪,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以下规定,如果乙某是在甲杀人后才知道的,他不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可能构成包庇罪,如果乙某是在甲杀人前知道的,那就要看具体的情节是否达到事前通谋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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