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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由一般不指诉讼理由,而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代表着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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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由一般不指诉讼理由,而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代表着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不是的。规范称谓是“案由”,民事诉讼的案由,是对民事诉讼内容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缩影,是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类和定性的依据。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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