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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如果一方出现与他同居、重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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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符合要求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的。 1、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是“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2、夫妻双方都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你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话,是可以要求子女的抚养费的。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自己确实遭受到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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