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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由破产清算公司股东组成,当清算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申请破产清算与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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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以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具体时间没有规定,股东一般在公司解散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承担清算责任。股东清算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清算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律责任,也是行为责任。股东清算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清算公司或未及时开始清算,违反了清算义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既是法律责任,也是行为责任。
1、公司不清算,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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