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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评达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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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二)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条件的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五)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档案。用人单位与本市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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